电力设备器材监造作业指南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
为规范电力设备器材监造作业行为,明确监造工作内容、程序与标准,确保电力设施器材制造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安全运行需要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行业标准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,制定本指南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指南适用于电力工程中使用的变压器、断路器、隔离开关、互感器、避雷器、电缆、电线、开关柜、绝缘子、金具等主要电力设备及器材的驻厂监造、巡回监造及远程监造作业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监造作业应坚持“质量第一、预防为主、过程控制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监造人员应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履行职责,对设备制造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,防止不合格品流入电力设施建设与运行环节。
第二章 监造组织与职责
第四条 监造组织
设备监造工作由建设单位(或委托的监造单位)统一组织,根据设备类型、合同规模及制造周期,组建监造项目组,配备足够的专业监造人员。监造人员应具备电力设备制造、检验及相关专业知识,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。
第五条 主要职责
(一)建设单位(监造委托方):负责监造合同的签订与履约管理,协调制造单位与监造单位的关系,审批监造大纲和监造细则,组织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。
(二)监造单位:负责编制监造大纲和监造实施细则,派驻监造人员实施现场监造,审核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,签发监造文件,参与设备出厂验收。
(三)制造单位:配合监造工作,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、生产计划和检验条件,接受监造人员对制造过程的监督检查,对监造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。
第三章 监造准备
第六条 监造资料准备
监造人员进驻前应取得并熟悉以下资料: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、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、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、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、制造进度计划、检验试验计划(ITP)等。
第七条 监造方案编制
监造项目组应根据设备特点编制监造大纲和监造实施细则,明确监造范围、监造方式、质量控制点设置(停止点H、见证点W、文件审查点R)、检验试验项目、监造记录要求及问题处理程序。监造实施细则应经建设单位审批并交制造单位确认。
第八条 首次会议与条件确认
监造人员进驻制造单位后,应组织召开首次监造会议,与制造单位相关部门沟通监造工作安排,确认以下条件:制造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符合要求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处于完好状态、原材料及外购件已按程序检验合格、工艺文件已审批完备。
第四章 监造实施内容
第九条 文件与资料检查
(一)核查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记录,包括设计变更、工艺更改、不合格品控制、计量器具校准等管理文件。
(二)审查主要原材料和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、复验报告,确认其符合合同技术条件。
(三)核查生产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工序交接记录。
第十条 制造过程监督
(一)原材料与零部件入厂检验:重点监督硅钢片、铜铝导线、绝缘材料、瓷套、环氧树脂、机构元件等关键材料的检验,必要时实施见证取样復验。
(二)关键工序控制:对变压器铁芯叠装、线圈绕制、器身干燥、真空注油,断路器灭弧室装配、机构调试,电缆绝缘挤出、交联、屏蔽层绕包等关键工序设置停止点或见证点,未经监造人员确认不得转入下道工序。
(三)工艺纪律检查:定期巡查车间作业规范执行情况,纠正违反工艺规程的行为。
第十一条 检验与试验见证
(一)例行试验:监造人员应见证设备全部例行试验项目,包括绝缘电阻测量、介损测量、耐压试验、机械操作试验、回路电阻测量等,确认试验条件、方法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。
(二)型式试验与特殊试验: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性;对合同约定的特殊试验项目(如温升试验、短路承受能力试验、局部放电测量等)进行现场见证。
(三)试验仪器核查:检查试验设备与测量仪器在校准有效期内,精度满足试验要求。
第十二条 包装与出厂检查
(一)检查设备油漆、标识、铭牌齐全正确。
(二)核查随机文件(合格证、说明书、试验报告、装箱单)完整。
(三)检查包装方式、防护措施、运输标识满足运输与储存要求,附件、备件装箱无误。
第五章 监造记录与文件管理
第十三条 监造记录
监造人员应每日填写监造日记,按时编制监造周报和月报,对发现问题及时签发监造通知单或整改通知,对隐藏工程、关键工序拍摄影像资料留存。所有记录应真实、完整、可追溯。
第十四条 监造
设备制造完成并出厂后,监造项目组应编制监造工作报告,内容包括:监造工作概况、质量控制点执行情况、发现及处理的质量问题、设备出厂结论、遗留问题及建议,并移交全部监造档案资料。
第十五条 出厂放行
设备出厂前,必须经监造人员确认所有停止点、见证点均已检查通过,质量问题已整改闭环,出厂试验合格且报告审核无误后,方可签署出厂放行文件。未经监造签认确认的设备不得出厂发运。
第六章 质量问题处理
第十六条 问题分类与处理程序
监造中发见的质量问题按一般问题、较重问题、严重问题分级处置。一般问题口头通知并记录;较重问题签发监造通知单,限期整改并复查;严重问题(涉及安全性能、关键技术指标不合格或重复发生)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,责成制造单位停止相关工序,查明原因、制定纠正措施并经监造确认后方可复工。
第十七条 不合格品监控
发现不合格品时,监造人员应监督制造单位按规定进行标识、隔离、评审和处置,严禁不合格品未经处置即流入下道工序或出厂。返修后的设备应重新进行相应检验试验。
第七章 安全与廉洁要求
第十八条 安全要求
监造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时应遵守制造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,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,不得擅自操作设备,对多单位交叉作业区域应加强现场安全意识。
第十九条 廉洁自律
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,不得收受制造单位财物,不得介绍分包业务,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建设单位和制造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指南应与设备监造合同、技术协议配套使用。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各监造项目应结合设备特点和制造单位实际,在监造实施细则中细化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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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5 07:47:49